教學品保專區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15日台教高通字第1132203130號書函,再次重申有關專科以上學校維護教學品保事項。
二、為避免大專校院誤解或誤用相關法規之情形,致有教學品質問題或有損害學生受教權益等情事,教育部政策相關法制規範與重點提示,彙整本校常見問題如下問答集。
三、學校若經教育部學生受教權益檢核且結果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者,後續依教育相關法令將列為預警學校或衍生全校或教學單位禁止辦理事項之限制。
Q1:相同專業之基礎與進階課程不可安排同一學期,那請問正課(理論課)與其對應之實驗課可否安排同一學期?
A1: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意旨,建議學校依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學術領域及其人才培育方向與核心能力等安排專業、基礎課程,開課時序應依內容深淺及學生程度進行安排。學校若經課程委員會議、校級教務會議通過將「理論與實驗」課程安排同一學期,藉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者,教育部原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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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學校相關辦法未明確列有必、選修課程開課人數限制,是否須依教育部規定重新檢視並修正?
A2:
1.依上開教育部105年5月26日及105年5月30日號函說明,以及各系(所、學位學程)依學術領域及其人才培育方向與核心能力等安排專業、基礎之必修、選修等課程,其中必修課程係屬該學系領域之專業課程,學生為順利取得學位,須完成必修課程之修讀,爰學校無論必修課程修讀人數多寡,皆應予以開課,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
2.另學校訂定各課程最低開課之人數規定,應考量課程內容、授課方式、班級人數做整體性評估與規劃,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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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部分以工作坊形式辦理之課程,是否可安排於週六及週日時段,並採短期密集授課方式辦理?
A3:工作坊課程非屬常態性課程,學校可視需求和合理性酌予安排上課時間,學校如衡酌課程具特殊性質,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或節數之需求者,應由學校教務、課程委員會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明定完善配套措施,再依校內相關作業程序審核後,得酌予彈性安排。
Q4:為利學生排課,是否可安排隔週授課課程?例如1學分課程安排一週上課2小時,採隔週授課?另,實驗性質課程需較長時間作業,可否安排隔週授課以延長每次的授課時間?
A4:學校課程安排應考量學生學習成效,且課程安排應符合113年4月17日臺教技通字第1132300922號函之第3點說明,每日課程安排不得超過10節,同一門課不得連續授課超過4節,以及不得採短期密集完成整學期課程之方式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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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日間學制排課應於週一至週五白天,惟「專題實作」、「專題實驗」、「專題研究」或「畢業專題」等課程,為學生空堂時間到各實驗室做實驗或與指導老師進行專題製作討論,是否可以排週六日?
A5: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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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若日間部課程有特殊情形需安排於平日夜間或假日授課,是否可彈性處理?
A6:日間部課程因特殊情形需安排於平日夜間或假日,請依113年4月17日臺教技通字第1132300922號函之說明第4點辦理:學校衡酌特定學系所、部分學制班別之部分課程因具特殊性質,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或節數之需求者,應由學校教務、課程委員會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明定完善配套措施,再依校內相關作業程序審核後,得酌予彈性安排,惟不應全部課程皆採彈性處理。
Q7:教師因生病或至國外出差,日間部課程補課是否可安排於平日夜間、假日或採線上方式?
A7:課程因特殊情形需調補課非屬常態情形,應依學校調補課之行政程序辦理,並與學生充分溝通、協調補課時間後通知所有學生,以確保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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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部分博士班學生有在職工作,課程可以安排在平日夜間嗎?
A8:
1.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2條第1項第4款及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技通字第1132300922號函說明,博士班屬日間學制,課程安排以週一至週五白天為原則。
2.若學校衡酌部分日間部課程具特殊性質,或因課程需求須聘請國外學者專家,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慎評估合理性及必要性後,得依校內程序審核後酌予彈性安排;學校應避免將特殊例外情形當作常態原則處理,不宜配合修讀博士班之在職學生需求,將課程全數安排於平日夜間或假日。
Q9:請問以技術證照申請學分抵免,是否有相關規範?
A9:如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入學,所使用之證照、證書等條件,不得重複申請學分抵免。另,專業課程之教學大綱會敘明課程目標及對應之核心能力,除專業能力外,還有溝通能力或分析與問題解決能力等,在專業相符外,仍考量整體課程目標之相符情形。目前坊間有許多證照機構,如以其他證照申請免修,則請學校考量專業證照之公信力。
Q10:因教務處尊重系所專業,有關抵免、免修及認列,若系主任同意,教務處需如何與系所協商?
A10:
1.有關學生申請學分抵免,其行政程序最終裁量權屬教務處,教務處應於同意抵免前檢視是否有不當學分抵免情形。如相互抵免之課程專業相近,原則上可尊重系所專業;然如相互抵免之課程專業有明顯差異,則應進一步確認其合宜性。
2.抵免、免修及認列屬教務行政,應訂有共同之教務相關規範,申請學分抵免作業須依規定辦理,如:檢附課程大綱及相關佐證資料、學生申請抵免之總學分數符合規定等。
Q11:原就讀學生休學,於隔年重考重新入學,學生要求完全抵免,並同意其修讀外系學分,請問抵免上限是否有設定原則之建議?
A11:學分抵免上限依學校學則或學分抵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然若學生係以推廣教育之學分申請抵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辦理,其抵免後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
Q12:有關外部證照應以免修方式辦理,若免修課程為必修,是否可以以選修課程補足免修之必修學分數?
A12:學分抵免原則考量課程專業相似程度,而非必選修之別,如採免修課程,係表示學生程度已符合該門課程之要求,惟不直接採計學分數,需另選修其他科目(無必選修之別)以補足畢業所需學分數。
Q13:對於不得合併授課之課程,是否有明確定義?
A13:針對不同教學單位或年級之合併授課,應依課程需求、性質、教學目標及學生程度等因素整體評估其合理性,不應為節省開課成本而採合併授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