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截止日:115年6月21日】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為協助符合資格同學辦理學雜費減免,請詳閱以下申請說明,並於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文件上傳。

申請時間 減免身份別 重要提醒

115年5月25日(一)

115年6月21日(日)

逾期無法受理

  1. 務必至 學雜費減免系統 填寫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
    https://nmsd.ncut.edu.tw/Relief/Web/reduIndex.html
  2. 本次申請不必繳交紙本資料。
  3. 各類減免請依身分別準備相關證明資料,於文件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申請同學與家長簽名或蓋章後再上傳。
  4. 證件有效期限須為115年10月(含)以後,不符規定者一律退件,須補件後再重新送出申請。
  5. 三個月內具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未婚者請檢附父、母、本人;已婚者請檢附本人及配偶。可至學校西側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
  6. 請留意是否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並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減免注意事項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辦減免完成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
  2. 系統顯示「校內初審通過,待教育部平台審查結果」後,即可至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繳費金額;若繳費金額已減少,即可繳款。
  3. 若於繳款後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
  4. 若減免申請受理後,經教育部審核資格不符者,須補繳學雜費;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完畢者,將依本校學則規定予以休學或退學。
  5. 各種減免類別,每學期皆需提出減免申請;若有多重身份,請擇一辦理。
  6. 同一教育階段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7. 例如: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113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轉學生亦同。
  8. 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依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9.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請同學自行擇優擇一申請。
  10. 欲辦理特殊境遇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於審查時間較長,請提早進行申請。

洽詢電話:(04)23924505 分機7025 進修部學務組翁先生。

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減免身份別 應檢驗證件 減免額度
卹內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卹滿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依教育部訂定之標準定額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1. 現役軍人身分證。
  2. 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3.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原住民學生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訂定標準定額減免。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 工學院:22,800元
  • 管學院:20,400元
  • 文學院:20,200元
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可由申請人逕自數位發展部所建置之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電子證明書。

https://mydata.nat.gov.tw/

至 MyData 平臺 →「找文件」頁面 →「關鍵字搜尋」欄位 → 填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搜尋後,依步驟操作即可。檔案內定密碼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請多加運用!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可由申請人逕自數位發展部所建置之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MyData)平臺下載電子證明書。

https://mydata.nat.gov.tw/

至 MyData 平臺 →「找文件」頁面 →「關鍵字搜尋」欄位 → 填寫「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搜尋後,依步驟操作即可。檔案內定密碼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請多加運用!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學雜費減免60%。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 當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60%。

洽詢電話:(04)23924505 分機7025 進修部學務組翁先生。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