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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交通安全宣導-噪音車如何通報檢舉?

噪音車擾民 如何通報檢舉?

檢舉時間:請於發現噪音車後30日內儘快利用下列管道檢舉。

檢舉管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下列檢舉管道,請妥善利用。

  1. 網路檢舉:噪音車檢舉網站點選我要報案
  2. 電話檢舉:點選電話檢舉進入查看環保局連結資訊。
  3. 傳真檢舉:請先下載檢舉單(odt檔),填妥完成後傳真至發現噪音車當地縣市環保局(環保局連絡資訊)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4. 書面檢舉, 請先下載檢舉單(odt檔),填妥完成後寄至發現噪音車當地縣市環保局(環保局連絡資訊)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檢舉要項:必須具備下列資料,檢舉方可生效。

  1. 檢舉人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或新式外來人口統一證號(供各縣市環保局必要時進行查證確認)。
  2. 聯絡電話(日間可聯繫電話)及地址。
  3. 噪音車車種。
  • 機車
  • 小客車
  • 大客車
  • 小貨車
  • 大貨車
  • 大型重機
  1. 車號。
  2. 發現時間。
  3. 發現路段:應分國道發現路段公里數縣市、鄉鎮區、路、段
  4. 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請您提供錄音或錄影或照片或影片等資料或於必要時各縣市環保局將訪查您並紀錄做為事實或證據資料)。

檢舉後作業流程:

經各種管道之檢舉資料,經環保單位與各檢舉人聯繫後進行基本資料核對,確認本人無誤並確認有妨害安寧之虞,後續環保局將依相關規定辦理,檢舉人可至網站查詢案件處理現況及結果。

(車輛允許合法改裝,其規定請參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與附件十五(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有關車輛不當改裝案件請至交通部公路總局-檢舉非法改裝車輛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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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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