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115年6月21日】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5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為協助符合資格同學辦理學雜費減免,請詳閱以下申請說明,並於期限內完成線上申請及文件上傳。
申請時程
| 申請類型 | 申請期間 | 適用對象 |
| 第一梯次 | 115年5月25日(一)至115年6月21日(日) | 一般舊生主要申請期間 |
| 第二梯次 | 115年8月17日(一)至115年8月30日(日) | 新生及第一梯次漏辦舊生 |
| 復學生申請期間 | 115年9月1日(二)至115年9月4日(五) | 僅限復學生 |
提醒:逾期無法受理;如欲申請學雜費減免,請先完成減免申請並確認繳費單金額已完成減免後,再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
| 減免身分別 | 重要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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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注意事項
以下為申請後續及資格規定之補充說明,請同學一併留意。
- 繳費單查詢:系統顯示「校內初審通過,待教育部平台審查結果」後,可至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繳費金額;確認金額已減免後,再辦理繳費。
- 已先繳費者:若已繳費後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以利後續退費作業。
- 資格不符補繳:減免申請受理後,若經教育部審核資格不符,須補繳學雜費;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完畢者,將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 每學期皆須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每學期均須重新提出申請;若同時具多重身分,請擇一辦理。
- 不得重複減免:在同一教育階段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例如休學前已於同一學期完成減免,復學或轉學後仍就讀同一學期者,不得再次申請。
- 修業年限限制:學雜費減免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依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 政府補助擇一:學雜費減免不得與政府各項補助重複請領,請同學自行擇優擇一申請。
- 特殊身分證明:如尚未辦理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或尚未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請先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因審核通常需至少一個月,請務必提早辦理,以免影響申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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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官方帳號主要用於主動發布通知,並設有部分自動回應訊息,惟不回覆個別私訊問題。如有個別申請疑問,請依公告洽詢方式聯繫承辦單位。
學雜費減免洽詢電話:(04)23924505 分機7025 進修部學務組翁先生。
| 學雜費減免專區 | 學雜費減免系統 | 勤益進修部關鍵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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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 減免身分別 | 應檢驗證件 | 減免額度 |
| 卹內軍公教遺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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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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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卹滿軍公教遺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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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訂定之標準定額減免 |
| 現役軍人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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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 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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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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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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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學生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訂定標準定額減免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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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 |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可至 MyData 平臺下載電子證明書;請於「找文件」搜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依步驟申請後上傳。檔案密碼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 |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 中低收入戶 |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可至 MyData 平臺下載電子證明書;請於「找文件」搜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依步驟申請後上傳。檔案密碼為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大寫)。 |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學雜費減免60% |
|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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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60% |
洽詢電話:(04)23924505 分機7025 進修部學務組翁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