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114年3月07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11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說明:
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4年3月7日(星期五)前將資料繳至進修部學務組,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臺灣地區、金門縣及連江縣,現就讀本校之進修部之低收入戶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
(二)已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點中之14項政府補助或減免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三、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成績單:須繳交前一學期成績,學業、操行、體育成績皆達60分以上(不滿60分者,依辦法不得申請)。
(三)學生轉帳申請單(請填妥資料並黏貼本人存摺帳號影本)。
四、每名核發新臺幣5,000元,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五、相關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