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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114年1月12日】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3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一、辦理時間:

減免身份別

提醒事項

113年12月23日(一)

114年1月12日(日)

逾期無法受理

軍公教遺族

原住民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子女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務必至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nmsd.ncut.edu.tw/Relief/Web/reduIndex.html

填寫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不必送紙本

(網頁路徑:學校首頁/學生事務/學生資訊/學雜費減免,進入申請系統-我要申請->減免申請作業填寫資料)

2. 各類減免依類別準備相關證明資料,於文件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申請同學與家長簽名或蓋章再上傳(使用電子戶籍謄本連同檢查號可直接上傳,免簽章),敬請留意證件之有效期須為1143()以後(不符規定者一律退件,須請補件後再重送申請)

3.3個月內具詳細記事戶籍謄本 (未婚者:++本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可至學校西側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

4.學分數請填0

5.請留意是否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請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二、減免注意事項: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辦減免完成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系統顯示「校內初審通過,待教育部平台審查結果」即可至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繳費金額,若繳費金額已減少,便請盡速繳款);若於繳款後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
  2. 若減免申請受理後,經教育部審核資格不符者,須補繳學雜費;未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完畢者,將依本校學則規定予以休學或退學。
  3. 各種減免類別,每學期皆需提出減免申請;若有多重身份,請擇一辦理。
  4. 同一教育階段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112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轉學生亦同。

  1. 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依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2.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請同學自行擇優擇一申請。
  3. 欲辦理特殊境遇或()低收入戶證明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由於審查時間較長,請提早申請。

 

  三、洽詢電話 (04)23924505分機7022 進修部學務組李小姐。

 

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減免身份別

應檢驗證件

減免額度

卹內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13年教育部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卹滿軍公教遺族

  1. 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依教育部訂定之標準定額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1. 現役軍人身分證。
  2. 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3.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原住民學生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訂定標準定額減免。

臺教技()字第1132301983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

  1. 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13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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