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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 桃園市113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113/10/18止)

桃園市113年度希望工程獎助學金

獎助對象:本校進修部學生

獎助金額:本校2名,每名一年拾貳萬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截止

獎助對象:

  1. 設籍桃園市一年以上,且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之卓越清寒學生。
  2. 25 歲以下(民 88 年 1 月1日之後出生),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1年以 上者。具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庭突遭重大變故、家長非自願性失業(如失業證明、住院或診斷證明等)等經濟困難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4年內曾參加市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2. 在學學業成績優異(前學年上下學期之學業成績在80分以上或學業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且其成績至少為全班前 20%,採計至小數點下一位四捨五入,小數點下兩位不予進位),且品行優良,未有記過以上之處分;又符合資格且曾經獲得本市希望工程獎助學金補助之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學生得優先申請。

申請資料:申請人應於申請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並附下列文件各1式2份(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送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再由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召開初選會議 (辦理時間由各校自定):

  1. 請檢附112學年度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無記過之紀錄證明、班級排名)
  2. 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
  3.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包括記事)
  4. 自傳及特殊事蹟(如附件四)(具體陳述事實)
  5. 證明文件(桃園市各區公所開列之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或兒 少生活扶助家庭證明、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致家庭貧困之相關證明如失業證明、住院或 診斷證明等)
  6. 110 至 113 年度已接受相關獎補助情形調查表(無則免附) (如附件三)
  7. 學生本人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方式:符合資格者,請於期限內將申請文件繳交至進修部學務組翁社工師(分機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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