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111年06月10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舊生)
111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舊生)
一、辦理時間:
申 請 時 間 | 減免身份別 | 提醒事項 |
111年5月23日(一) 至111年6月10日(五) (逾期不接受申請) (逾期不接受申請) (逾期不接受申請) |
軍公教遺族 原住民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子女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1.務必先上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msd.ncut.edu.tw/reduce/findex.asp 填寫同學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送出,不必送紙本。 2.本學期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3.相關文件注意事項:請上傳戶籍謄本、申請資格證明文件。(需於相關文件旁放紙張請家長和同學簽名蓋章) 4.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未婚者:父+母+本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可至學校後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 5.學分數請填0 6.請留意是否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請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
二、減免注意事項:
1.務必先上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msd.ncut.edu.tw/reduce/findex.asp填寫同學個人資料,並於證明文件(拍正本)旁簽名蓋章,於期限內至線上申請,不須送紙本文書。
2.戶籍謄本 (三個月內)或甲式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詳細記事)可至學校旁鄰近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辦理。。
3.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辦減免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若於繳款後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
4.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例: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110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於111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轉學生亦同。
5.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6.各類助學金皆不得重複申請,只能擇一請領。
三、洽詢電話 (04)23924505分機7022 進修部學務組。
◎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減免身份別 |
應檢驗證件 |
減免額度 |
卹內軍公教遺族 |
1.輔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6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
卹滿軍公教遺族 |
1.輔卹令、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5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
現役軍人子女 |
1.補給證、眷補證(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項每次申請時需附)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身心障礙學生 |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本)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
1.當年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
原住民學生 |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臺教高(四)字1070001076B號令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
低收入戶 |
1.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中低收入戶 |
1.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105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 |
1.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