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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生輔】110-2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一、辦理時間:

減免身份別

提醒事項

110年12月27日(一)

111年1月14日(五)

軍公教遺族

原住民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子女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務必至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msd.ncut.edu.tw/reduce/findex.asp

填寫同學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送出,不必送紙本

2. 各類減免依類別準備相關證明資料,於文件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申請同學與家長簽名或蓋章再上傳,敬請留意證件之時效性(不符規定者一律退件,須請補件後再重送申請)

3.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未婚者:++本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可至學校後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

4.學分數請填0

5.請留意是否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請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二、減免注意事項: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辦減免完成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若於繳款後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
  2. 若減免申請受理後,經教育部審核資格不符者,須補繳學雜費。
  3. 各種減免類別,每學期皆需提出減免申請;若有多重身份,擇一辦理。
  4. 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108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轉學生亦同。

  1. 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2.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請同學自行擇優擇一申請。

  三、洽詢電話 (04)23924505分機7023 進修部學務組蔡先生。

 

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減免身份別

應檢驗證件

減免額度

卹內軍公教遺族

  1. 輔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6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 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卹滿軍公教遺族

  1. 輔卹令、撫卹金證書。
  2. 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1-5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1. 現役軍人身分證。
  2. 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3.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新式戶口名簿(甲式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項每次申請時需附)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身心障礙學生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本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1.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 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 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 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原住民學生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新式戶口名簿(甲式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臺教高()1070001076B號令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中低收入戶

  1.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05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

  1. 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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