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生輔】110-2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110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一、辦理時間:
申 請 時 間 |
減免身份別 |
提醒事項 |
110年12月27日(一) 至 111年1月14日(五) |
軍公教遺族 原住民學生 現役軍人子女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子女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1.務必至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msd.ncut.edu.tw/reduce/findex.asp 填寫同學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送出,不必送紙本。 2. 各類減免依類別準備相關證明資料,於文件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請申請同學與家長簽名或蓋章再上傳,敬請留意證件之時效性。(不符規定者一律退件,須請補件後再重送申請) 3.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未婚者:父+母+本人;已婚者:本人+配偶)可至學校後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 4.學分數請填0 5.請留意是否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請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
二、減免注意事項:
-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辦減免完成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若於繳款後再辦理減免請檢附繳費證明及個人存摺影本。
- 若減免申請受理後,經教育部審核資格不符者,須補繳學雜費。
- 各種減免類別,每學期皆需提出減免申請;若有多重身份,擇一辦理。
- 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不得重複申請。
例: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108學年度第1學期)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轉學生亦同。
- 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請同學自行擇優擇一申請。
三、洽詢電話 (04)23924505分機7023 進修部學務組蔡先生。
◎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每學期需重新申請)
減免身份別 |
應檢驗證件 |
減免額度 |
卹內軍公教遺族 |
(1-6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
卹滿軍公教遺族 |
(1-5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
現役軍人子女 |
(第1項每次申請時需附)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身心障礙學生 |
(第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本)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
身心障礙 人士子女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
(第1次申請者,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留存影本) |
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
原住民學生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臺教高(四)字1070001076B號令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
低收入戶 |
|
依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中低收入戶 |
|
依105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
特殊境遇家庭 之子女 |
|
依103年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