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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114年8月3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新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進修部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新生)

一、申請期間:114年8月18日(一)至114年8月31日(日)。

二、減免注意事項:

  1. 學雜費減免每學期皆須申請。
  2. 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連結網址)
  3. 學雜費減免除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外,其餘一律採線上申請,不須繳交紙本。
  4. 相關文件注意事項: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具詳細記事)或甲式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詳細記事)與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須為114年10月(含)以後)。
  5. 系統內申請欄位實修學分數請填0。
  6. 若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者,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7. 具有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請減免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系統顯示「校內初審通過,待教育部平台審查結果」即可至第e學雜費入口網查詢繳費金額,若繳費金額已減少,便請盡速繳款);若繳款後才辦理減免者,請檢附繳費證明及轉帳申請單(操作說明)。
  8. 學雜費減免皆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依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9.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若有符合下述補助方案者,請同學自行擇優申請:

(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獎助金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4) 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7)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補助

(9) 各縣市農會補助

  1. 如有復學、轉學等其他疑問,請洽詢進修部學生事務組,電話(04)23924505分機7023蔡先生。
  2. 歡迎同學加入【勤益進修部關鍵業務】LINE官方帳號,便可及時獲取最新消息(好友連結)。
     

◎減免身分、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請參閱下表

身份別

應檢驗證件

減免額度

1.卹內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7.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2.卹滿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6.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3.現役軍人子女

1.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項每次申請時須附上)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4.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6.原住民
學生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訂定標準定額減免。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7.低收入戶

1.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8.中低收入戶

1.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學雜費減免60%

9.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最新年度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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