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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112年9月10日】112學年度新生學雜費減免申請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進修部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新生)

一、申請期間:112821()112910()

二、減免注意事項:

  1. 學雜費減免每學期皆須申請。
  2. 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連結網址
  3. 學雜費減免除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其餘一律採線上申請,不須繳交紙本。
  4. 相關文件注意事項: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具詳細記事)或甲式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詳細記事)與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須為11210()以後)
  5. 系統內申請欄位實修學分數請填0
  6. 若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者,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7. 具有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請減免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若繳款後才辦理減免者,請檢附繳費證明及轉帳申請單(操作說明)。
  8. 學雜費減免皆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9.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若有符合下述補助方案者,請同學自行擇優申請:

(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獎助金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4) 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7)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補助

(9) 各縣市農會補助

  1. 如有復學、轉學等其他疑問,請洽詢進修部學生事務組,電話(04)23924505分機7022李小姐。
  2. 歡迎同學加入【勤益進修部關鍵業務】LINE官方帳號,便可及時獲取最新消息好友連結)。
     

減免身分、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請參閱下表

身份別

應檢驗證件

減免額度

1.卹內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7.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111年教育部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2.卹滿軍公教遺族

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6.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3.現役軍人子女

1.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項每次申請時須附上)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4.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6.原住民
學生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臺教技()字第號1112302304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7.低收入戶

1.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8.中低收入戶

1.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9.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1.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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