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日:112年9月10日】112學年度新生學雜費減免申請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進修部
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新生)
一、申請期間:112年8月21日(一)至112年9月10日(日)。
二、減免注意事項:
- 學雜費減免每學期皆須申請。
- 請至學雜費減免系統填寫個人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連結網址)
- 學雜費減免除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外,其餘一律採線上申請,不須繳交紙本。
- 相關文件注意事項: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具詳細記事)或甲式新式戶口名簿(包含詳細記事)與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須為112年10月(含)以後)。
- 系統內申請欄位實修學分數請填0。
- 若因證明文件不符等原因遭退件者,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並於期限內補齊才算辦理完成。
- 具有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請先申請減免後,再繳款或申辦就學貸款;若繳款後才辦理減免者,請檢附繳費證明及轉帳申請單(操作說明)。
- 學雜費減免皆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
- 學雜費減免與政府各項補助不得重複,若有符合下述補助方案者,請同學自行擇優申請:
(1)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獎助金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4) 勞工子女發展技能助學金
(5)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6)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7) 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補助
(9) 各縣市農會補助
- 如有復學、轉學等其他疑問,請洽詢進修部學生事務組,電話(04)23924505分機7022李小姐。
- 歡迎同學加入【勤益進修部關鍵業務】LINE官方帳號,便可及時獲取最新消息(好友連結)。
◎減免身分、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請參閱下表
身份別 |
應檢驗證件 |
減免額度 |
1.卹內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卹亡給與令。 3.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 4.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6.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7.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
111年教育部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因公死亡(全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全額。 2.因病或意外死亡(半公費):減免實際學費、雜費之1/2。 |
2.卹滿軍公教遺族 |
1.撫卹令、撫卹金證書。 2.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 3.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 4.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5.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6.軍公教遺族第一次申請需填寫繳交紙本「就學優待申請書」。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 |
3.現役軍人子女 |
1.軍人在職單位在職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第1項每次申請時須附上) |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10。 |
4.身心障礙學生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證明文件。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4/10 |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
5.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 (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
1.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 1.重度、極重度:減免學雜費全額。 2.中度:減免學雜費7/10。 3.輕度:減免學雜費4/10。 |
6.原住民 |
1.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 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臺教技(四)字第號1112302304函 減免學雜費90%,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 工學院:22800 管學院:20400 文學院:20200 |
7.低收入戶 |
1.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
依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全部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
8.中低收入戶 |
1.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
依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學雜費減免60% |
9.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1.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請檢附縣、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本人、父母及配偶,記事欄不得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 |
依111年教育部來文規定,得減免學費、雜費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減免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