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說明:
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將資料繳至進修部學務組,逾期不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本助學金申請人須具備「低收入戶」身分(不含研究所)。若學生同時具有其他減免身分(如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學生或人士子女等),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經查有重複請領情事者,應繳回本助學金。
(二)已領有「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六點中之14項政府補助或減免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三、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成績單:成績單:其前一學期在學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須繳交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單)
(三)學生轉帳申請單(新生報到入學時已填妥新生資料預填系統無需繳交)。
四、每名核發新臺幣5,000元,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
(十四)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五、相關網址:https://moe.lths.tc.edu.tw/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