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13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本校進修部學生(不含產學專班、碩士在職專班、延修生)之父母
獎助金額:每名學生新臺幣 13,600元
申請資格:
- 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不含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限制。
- 申請人須於113年4月1日至113年9月30日期間非自願離職失業,且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並符合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失業起始日未於此期間者,不予補助〕。
- 申請人及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 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大專院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予補助)。
- 申請人子女就讀「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已扣減學雜費減免1.75 萬元者,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始能請領本局補助,如未退回,將因重複請領而被取消補助資格。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9月30日截止
應備文件:
- 申請書(含切結書)正本1份。
-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1份。
- 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或最近1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請洽各就業服務站)影本1份。
- 子女113學年度第1學期已繳費之就學繳款單 (須含學校繳款單及繳款證明)影本各1份。
- 申請人及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各1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印,並先行核對申請人及配偶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 戶口名簿影本1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若申請人因與配偶離婚有子女監護權者,戶口名簿影本應載詳細記事;若申請人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居留證影本)
申請方式:自行至臺北市勞工局網站申請(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