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重要!】教學品保注意事項

        為維護教學品保,落實因材施教原則,確保學生受教權益,重申教學品保注意事項。依據教育部11295臺教高(三)字第1122202518A號令—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項目之一為課程規劃及實施,項目重點為:1.課程規劃及實際開課情形;2.合併授課及學分抵免情形;3.不當密集授課;4.未經核定辦理專班、校外上課及其他上課異常情形其中第12項屬於課程規劃面,第34項屬於教師教學面,針對教師教學面如下:

()依據學生程度差異給予適當教學與輔導

本校學制多元,教師應考量因材施教原則,進行教材分級及適度關懷學生學習狀況,適當給予課業輔導

()每日排課節次與教師授課不可密集安排

1.依據:本校排課作業要點、教育部107622日臺教技()字第1070062979號函、本校行事曆、各班課表

2.專任教師每週排課至少三天,且每天授課時數日間部及進修部併計不得超過九小時;兼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以六小時為限。公教人員身份之兼任教師於每週上班時間內之授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

3.同一門課程不得連續授課4()以上(實務操作及碩、博士班課等特殊性質課程者除外)

4.教師應依照本校行事曆週次授課,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完成整學期授課

()老師請假須進行補課或找尋代課教師

1.法源依據:本校教師請假代課補課規定教學授課準則

2.除免補課公假外,其餘假別皆須進行補課/代課,補課需填備授課(補課)異動單,代課者須填備代課人員請示單,前述申請單皆須送課程所屬學制之課務單位備查。

3.補課應避免連續多節的密集授課,全校共同時間(週(班)會及導師時間)、午休時間不得補課,如修課學生無共同補課空堂時段,則不在此限。若使用週(班)會及導師時間請務必與導師協商。

4.為保障學生受教權並考量學生學習效果及休息需求,教師補課應採實體授課方式,且以「節」為補課時間單位,不宜將一節課化整為零,累積多次授課來補足一節課

5.代課教師不得調動原上課時段。

6.教師之補課/代課應以實體授課辦理。

()上課應按照表定時間、地點進行

1.依據:本校教學授課準則、各班課表、學生校外教學實施要點

2.上課時間與地點應依照表定進行授課,平日與假日時段對照表可參閱學生篇-節次對照表

3.如有更動應提前填備授課(補課)異動單送課程所屬學制課務單位備查,不得任意調整上課時間或地點。

4.如變動申請校外教學,須完成申請且任課教師須為同行領隊教師。

5.日間部(進修部)相同課程不得任意自行併班授課

()於原授課時段邀請學者演講,應提前申請變動授課方式

1.法源依據:本校教學授課準則

2.如涉及演講費,請於變動授課方式前一週,填寫「辦理講座/專題演講鐘點費申請表」、授課(補課)異動申請表,會辦課程所屬學制課務單位登記變動次數。                                            

教務處課務組、進修部課務組   謹啟